政策指引
转发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5 浏览次数:60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就开展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小企业基地认定及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符合广东省经信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附件2)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申报单位按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省级小企业基地复核及要求
2010年以来省经信委认定的所有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见附件3)。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将撤销基地资质,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复核通过的将统一更改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请复核企业所在经信部门通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请各区(县)经信局和市有关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新认定和复核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18;邮箱:gdstzxj@163.com),以便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相关文件可到stszxj@163.com邮箱下载,邮箱密码88992021。
附件:1.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
3.复核企业名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4月26日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就开展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小企业基地认定及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符合广东省经信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附件2)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申报单位按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省级小企业基地复核及要求
2010年以来省经信委认定的所有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见附件3)。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将撤销基地资质,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复核通过的将统一更改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请复核企业所在经信部门通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请各区(县)经信局和市有关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新认定和复核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18;邮箱:gdstzxj@163.com),以便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相关文件可到stszxj@163.com邮箱下载,邮箱密码88992021。
附件:1.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
3.复核企业名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