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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支持上市上板企业15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59
为充分发挥我市上市公司在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行业领军地位的作用,汕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扩产
对上市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按计划完成投资,投产后年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建设期利息支出给予一次性50%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
注册地在汕头市以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汕头市的,按总部企业落户奖给予奖励,即按当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注册地在汕头市以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汕头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鼓励上市公司自主研发
对被新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专家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开发院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省级科技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企业,其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两年内累计增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且累计增加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国库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推动上市公司强化品牌战略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根据纳税情况分别给予20-100万元和5-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上市公司,分别给予30万元和16万元奖励;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12万元和8万元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进入省、国家评审程序及成功入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上市公司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省专项工作经费的三分之一提供配套资金。
入选“汕头引才计划”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视层次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的专项工作经费和资金配套,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30万元住房补贴,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万元住房补贴。
支持上市公司的人才培养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专项工作经费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的,按省专项工作经费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入选“汕头特支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鼓励上市公司组织申报汕头市杰出人才奖、创新创业奖、青年人才奖、技能大奖和人才服务奖,获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扶持条件成熟的上市公司申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新建一个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补贴建站资金20万元。
每新建一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补贴建站资金5万元,进站院士每人每年提供1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9.2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列入中央、省重大科技、人才专项的或列入市重大人才创新创业专项的,给予20万—100万元启动经费。
有关上市公司用地政策方面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在“招拍挂”过程中,在不违反土地出让政策的前提下,从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型、技术水平、产品品质、产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给予用地指标安排。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需要。
在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技术规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增建生产性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其他支持措施
上市公司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总部经济扶持的有关措施。
凡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等。
全市相关管理部门围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环保消防、贷款融资、政策信息等进行重点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兑现落实政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来自《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汕府〔2016〕100号文),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具体规定以政府文件为准,有问题可咨询金平区金融局(电话:0754-88251638)。
为充分发挥我市上市公司在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行业领军地位的作用,汕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扩产
对上市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按计划完成投资,投产后年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建设期利息支出给予一次性50%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
注册地在汕头市以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汕头市的,按总部企业落户奖给予奖励,即按当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注册地在汕头市以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汕头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鼓励上市公司自主研发
对被新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专家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开发院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省级科技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企业,其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两年内累计增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且累计增加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国库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推动上市公司强化品牌战略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根据纳税情况分别给予20-100万元和5-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上市公司,分别给予30万元和16万元奖励;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12万元和8万元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进入省、国家评审程序及成功入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上市公司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省专项工作经费的三分之一提供配套资金。
入选“汕头引才计划”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视层次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的专项工作经费和资金配套,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30万元住房补贴,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万元住房补贴。
支持上市公司的人才培养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专项工作经费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的,按省专项工作经费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入选“汕头特支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鼓励上市公司组织申报汕头市杰出人才奖、创新创业奖、青年人才奖、技能大奖和人才服务奖,获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扶持条件成熟的上市公司申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新建一个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补贴建站资金20万元。
每新建一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补贴建站资金5万元,进站院士每人每年提供1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9.2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列入中央、省重大科技、人才专项的或列入市重大人才创新创业专项的,给予20万—100万元启动经费。
有关上市公司用地政策方面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在“招拍挂”过程中,在不违反土地出让政策的前提下,从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型、技术水平、产品品质、产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给予用地指标安排。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需要。
在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技术规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增建生产性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其他支持措施
上市公司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总部经济扶持的有关措施。
凡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等。
全市相关管理部门围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环保消防、贷款融资、政策信息等进行重点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兑现落实政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来自《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汕府〔2016〕100号文),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具体规定以政府文件为准,有问题可咨询金平区金融局(电话:0754-88251638)。